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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7-03-02访问次数: 字号:[ ]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714

  被 处 罚 单 位: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342381XY

  投资人:宋军

  详细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铁山村(村小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161220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主要产品为豆豉,原材料为黄豆、食盐、白酒,生产工艺为黄豆-筛选-浸泡-蒸煮-摊凉-制曲-拌曲-发酵-豆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泡粮废水综合利用,蒸煮过程中使用1蒸吨的卧式双排燃煤锅炉,锅炉废气经水膜旋风除尘处理后排放;永川区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锅炉废气和昼间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6〕第JD212号)显示,烟尘为232mg/m3、、二氧化硫为767mg/m3,不符合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永)环排证〔2016134号的规定,烟尘超证1.9倍、二氧化硫超证0.39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核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时,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的规定。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投资人宋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

  320161220日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投资人宋军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

  420161220日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投资人宋军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5、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6〕第JD212号;

  6、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永)环排证〔2016134号)。

  证据3456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正在生产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1222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61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收到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环保整改工作若干事项的申请》进行陈述,述称:我厂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对设施设备运行和管理了解不够,以后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希减轻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经复核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核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时,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的规定,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企事业单位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对其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超证1.5倍以上的,处7-10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

  2、罚款柒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费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川支行

  帐号:50001143600050005133

  缴款时,请银行在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填明收费通知书编号(NO.),并将报查联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环境监察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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