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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7〕13号)

发布日期:2017-03-02访问次数: 字号:[ ]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713

  被 处 罚 单 位: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8919049K

  执行事务合伙人:樊安志

  详细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隆西大道53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12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厂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部分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向外环境,部分直接排向外环境。永川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永环(监)字〔2016〕第JD215号监测报告结果为化学需氧量1980mg/l、悬浮物2020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化学需氧量超标18.8倍、悬浮物超标27.9倍,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且该厂排污许可证于201257日已过期,至今未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排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规定。证据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执行事务合伙人樊安志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

  320161220日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樊安志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

  420161220日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樊安志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5、永环(监)字〔2016〕第JD215号监测报告;

  6、现场影像资料;

  7、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永)环排证〔200931号)。

  证据34567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正在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12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61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收到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书》进行陈述,述称: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并对排污设施进行了整改,故不应对申辩人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免于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经复核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排污许可证于201257日已过期,至今未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而仍在生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排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企事业单位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虽然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但污染了环境,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故请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超标1.5倍以上的,罚款10-20万规定予以裁量。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凌怡生猪屠宰厂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费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川支行

  帐号:50001143600050005133

  缴款时,请银行在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填明收费通知书编号(NO.),并将报查联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环境监察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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