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7〕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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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7〕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5U711T8U 营业场所: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佛岩寺玉皇观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昭平 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12260575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渝西大道中段1106号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16年12月20 日,永川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办公室会同永川区环境保护局、永川区环境监测站和永川区青峰镇环保办一起针对“迎接中央督查办公室”交办件反映的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调味品生产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未在发改委立项,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6年12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负责人李昭平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6年12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负责人李昭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时的影像资料等; 4、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6〕66号)和《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1、2、3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未批先建”的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 证据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2日以《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6〕112号)责令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于2016年12月22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负责人李昭平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 〔2016〕1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17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停止了建设。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肆千元整(按80万元投资额的3%计算)。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费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川支行 帐号:50001143600050005133 缴款时,请银行在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填明“收费通知书”编号(NO.),并将“报查联”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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